晴天开摩托的《彭宇案:做个好人,我们需要害怕吗?》小说内容丰富。在这里提供精彩章节节选:...
有人说,「彭宇案」是我们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。该案的一审判决书,令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了 30 年、50 年,甚至 100 年。
看到摔倒的老人,你还敢不敢扶?你还愿意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吗?
这些道德拷问,让我们一次次逼问自己的灵魂,同时也一次次追问彭宇案的真相:
究竟是彭宇好心没好报,还是徐寿兰被撞致残,却被无辜网暴?
一个普通民事案件,因为哪些阴差阳错,演变成了影响全社会的公众事件?
罗永浩发起捐款,只是为了支持彭宇,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?
主审法官真的说过那句话,「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」吗?他据以断案的经验法则,到底意味着什么?
要了解这一切,我们必须回到 2006 年的南京,经历彭宇案详细、完整的过程。
2006 年 11 月 20 日,64 岁的徐寿兰被送进了医院。她在公交站受伤了。
在她接受医生检查的时候,她的儿子潘辉和另一名 26 岁的小伙子彭宇,一边聊天,一边等待结果。
彭宇和徐寿兰素不相识,但是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公交站,两辆 83 路公交车相继驶来,彭宇从前面那辆下车,徐寿兰经过,赶着上后面一辆。就在这一瞬间,他们的人生发生了巨变。
一开始,两家人气氛友好,彭宇和潘辉一起将徐寿兰送去就医。彭宇帮着付了 200 多元医药费。
徐寿兰的老伴儿、侄女等亲属都到场后,彭宇也没走,跟着一起等检查结果。他和潘辉聊了一个多小时。潘辉对他说,「要是软组织挫伤或者一般骨折我都不会找你的」。
在潘辉看来,彭宇当然是撞倒自己母亲的人。
可彭宇不这么认为。
矛盾在检查结果出来的那一刻爆发了。医生说徐寿兰胫骨骨折,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。她有医保,费用大约是 20000 多元。
潘辉问彭宇,要私了还是公了?私了的话一人一半,他出 11000 元就可以了。
彭宇选择公了。
双方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(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)报警,后来,他们又走上法庭。
2007 年 1 月 12 日,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鼓楼法院)受理了「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」。
在法庭上,主审法官王浩坐在中间,置身于两团迷雾交界的地方。从徐寿兰和彭宇两个方向,他将得到不同的「事实」。而随着开庭次数增加,事实竟然不断变化。
第一次开庭审理,是在 2007 年 4 月 26 日。原被告双方都有 3 个月的准备时间。
徐寿兰请了律师,她的诉讼主张十分明确,请求法院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40460.7 元、护理费 4497 元、营养费 3000 元、伙食费 346 元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630 元、残疾赔偿金 71985.6 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、鉴定费 500 元,共计人民币 136419.3 元,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」。
这些钱,徐寿兰要得理直气壮。因为她认为,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。那时,她经过公交车后门,恰好彭宇从车里冲了下来。
但彭宇方面予以否认。他没请律师,而是由自己的妻子担任诉讼代理人。在代彭宇出庭答辩时,妻子反驳了徐寿兰的主张,理由是「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,不应该承担责任」。
后来,徐寿兰向法庭申请,要求调取他们报警时,在城中派出所做的笔录原件。
耐人寻味的是,这是《瞭望》周刊在特稿《南京市委常委、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:不应被误读的「彭宇案」》中的说法。
而在《金陵晚报》的报道《老太一跤跌出扯皮官司》,还有《南方周末》一篇名为《惟有真相不可调解》的报道中,申请调取原件的人则是彭宇。
不论如何,这份笔录至关重要。后来,它也成了本案争议最大的证据,甚至牵扯出警察说谎、司法腐败等论调。
真相有待查明,法院开始收集证据。
第一次庭审结束后,王浩要求城中派出所提供笔录原件。派出所却说找不到,无法提供,因为所里正在装修。
于是,王浩把承办的两名民警叫来法院,要求他们必须回忆起主要事实,尤其是彭宇和徐寿兰两人到底有没有相撞。
沈富根、卢生荣两名警官仔细回忆,他们记得当时彭宇讲过,下车后感到左手撞了一下,但不是他撞的徐寿兰,而是徐寿兰撞的他。
这种自认,对彭宇不利。在报警时,他真是这么说的?
2007 年 6 月 13 日,是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日子。
在法庭调查阶段,彭宇答辩:「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,但不是与原告相撞。」
后来提及笔录原件,王浩告诉彭宇,派出所找不到了。
这是一个微妙的时刻。等到徐寿兰的诉讼代理人询问彭宇时,重大变化突然出现。
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问道,你把徐寿兰扶起来,出于什么目的呢?
彭宇回答说:「为了做点好事。」
他既不认可承办警官补做的笔录,又明确表示,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原件丢失的情况。
这个新的说法,引得王浩特别注意。
在派出所,在答辩期间,在第一次庭审时,彭宇都没有提过自己是做好事,为什么现在变了?
王浩觉得,「如果真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,一般来说,被告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」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法官此处的「一般来说」,与我们平常理解的不太一样。
它的背后,有经验法则作为支撑。
什么是经验法则?
从广义上讲,经验法则包括两大类,一是人们根据科学方法,通过观察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现象的自然法则;二是支配人们思维的逻辑法则、数学原理、社会生活中的道义准则、商业交易习惯等,遍及学术、艺术、技术、商业、工业等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一切法则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明确规定,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,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。
也就是说,法官运用经验法则作为推理的中介,是合法的。
但王浩没有意识到,他在这里运用的「经验法则」并不恰当,这为将来埋下了炸弹。
这次庭审过程中,王浩还问了彭宇那 200 多元钱的事。
徐寿兰觉得,这个钱是彭宇垫付的赔偿金。而彭宇觉得,这是潘辉跟他借的钱。
王浩想要搞清楚这个事实,他问彭宇,既然是借款你问他要过吗?
没有。
为什么没有?
因为我讨厌原告,彭宇说。
第二次庭审结束,彭宇如坐针毡。
胜利的天平似乎向徐寿兰那边倾斜了一点点。
尤其是,庭审结束后,城中派出所居然提交了笔录的照片!
照片拍摄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,也就是事发第二天。
上面显示,彭宇是这样讲述详细过程的:「我是第一个下车,当我刚下地面我就向车尾方向看是否有 21 路公交车时,突然我觉得我的左胳膊被撞了一下,我就转身向车头方向看去,没有看到人,当我回头时看到一个老太睡倒在我的身前……我用胳膊扶着老太站了一会,这时有位中年男子过来问老太的情况……老太的儿子来到现场后,我们一起把老太送到省中医院检查……后来 110 民警来处理的。」
第一个下车,胳膊被撞了一下,徐寿兰倒在地下……这一切都指向一个越来越清晰的事实。
可是,有没有可能照片被篡改过,甚至完全伪造?
一开始,王浩也有这种怀疑。因此,他做了两件事。
派出所一提交照片,他就让彭宇来法院看。彭宇拷贝了一份带走了,他是一家通信公司的技术员,精通电脑技术,如果对真实性有疑问,可以申请鉴定。
另一方面,王浩让民警誊写了一份手写件,与之前的调查核实。